2020年1月30日 星期四

函轉行政院消保處來文惠請學校協助宣導坊間「無卡分期」銷售模式, 避免師生過度消費甚至受騙

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

受文者:教育部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

發文字號:院臺消保字第1090161867號

主旨:惠請協助向學生或民眾宣導坊間「無卡分期」銷售模式,避免其過度消費甚至受騙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依本處108年11月19日「108年度第2次全國消費者保護團體聯繫會報」與會消保團體建議意見辦理。

二、現今有眾多網購平台、線上課程、手機通訊行等業者宣稱推出「無卡分期」服務(或有業者稱之「免卡分期」、「零卡分期」及「無卡後支付」等名稱),強調免財力證明、免年費、免綁信用卡,因此即便是信用不足、無固定工作及收入之學生及民眾,均可以低負擔輕鬆購物,故此支付方式於無卡族群蔚為盛行。

三、上述「無卡分期」,多係企業經營者為提升無力購買者之慾望,與民間資融公司合作,透過資金借貸或債權讓與之方式,讓消費者於購買後得以分期付款方式向民間資融公司繳款,因此,「無卡分期」可謂有消費借貸之實,惟企業經營者卻不一定於事前充分揭露提供融資服務之公司名稱、利息計算方式、手續費及違約金等資訊,若消費者疏於注意、盲目訂約,事後解約或未準時繳款時,常須付出高額代價,甚至傳出有學生疑似遭不當利誘而受騙之案例(如附件)。是以,惠請協助適時向高中職、大專院校學生或民眾宣導如下:

(一)「無卡分期」雖然是透過網購平台或商家辦理,但真正的債權多屬於第三方即民間資融公司(該等公司非銀行),申辦前務必看清條款,充分瞭解交易條件、流程與風險,並保留相關契約單據。

(二)「無卡分期」並不等於零利息或免手續費,相關費用可能攤提在每期繳款金額中,在消費前應多加比較、考慮,勿過度擴張信用造成日後負擔。

(三)申請「無卡分期」應年滿20歲,未滿20歲需法定代理人同意。若有業者於條款中加入「未滿20歲申請者,視同法定代理人同意」等類似字樣,恐有不正經營之嫌,應審慎考慮是否消費。

(四)「無卡分期」具信用貸款概念,勿輕信有心人士之誘導、貪圖小利,致背負債務。

(五)上網購物後如反悔,可把握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賦予之7日無條件解約權,儘速向業者解約退費。另如發生消費爭議,可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(https://cpc.ey.gov.tw)進行線上申訴,以維護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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